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62075.26元及以262075.26元为本金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予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三、***对***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45.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72.53元(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4272.53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经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退回予佛山市金立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