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凯通设备物资有限公司 贵州瑞通徐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1民初10798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州凯通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租金8479.5元、押金5000元、物管费169.5元; 三、驳回贵州凯通设备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贵州凯通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28元,由被上诉人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12元,由上诉人贵州凯通设备物资有限公司负担256元,由被上诉人贵州长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