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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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张亮餐饮有限公司 黑龙江盛世千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州市二七区张亮麻辣烫兴华北街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张亮麻辣烫兴华北街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0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张亮麻辣烫兴华北街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