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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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牡丹江管理局中心医院 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36438元; 二、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赔偿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4元,由***自行负担342元,***、黑龙江省浩良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1052元及鉴定费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