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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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诚德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金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78660元及违约金(以78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计1463元,由原告江西海量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553元,被告深圳市鑫科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如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3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