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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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一次性偿付借款本金4790000元、罚息24174.53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5月29日),合计人民币4814174.53元;自2020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由被告***、***予以偿还。 二、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宜春市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房权证宜春字第**)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757479.50元及利息、罚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在宜春市抵押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宜房权房权证宜春字第**)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最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742520.50元及利息、罚息的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分别在最高借款本金限额计人民币5500000元及利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0313元,由被告***、***、***、***、***、***、***、***、***、***、***、***、***、***、***、***、***、江西省宜春豪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市总商会中小企业金融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宜春同力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宏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高安市恒源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恋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