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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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偿还卡号为62×××61信用卡消费分期款本金18225.46元、利息1142.91元、违约金4549.47元(时间截止至2020年8月27日),合计人民币23917.84元;以及自2020年8月27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江西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至信用卡消费分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予以偿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币19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