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南通德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66722.34元及逾期利息(以266722.3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