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
郑州振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83民初382号

原告:郑州振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577601716K。

法定代表人:梁少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中锋,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胜,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5151502。

法定代表人:吴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MA48BPFJ0K。

负责人:王保元。

原告郑州振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振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郑州振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世俊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甜甜

裁判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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