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三爱药业有限公司
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10月2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万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北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279元,由原告***负担229元,由被告***负担3620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9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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