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宏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新疆振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漏水造成损坏的抽油烟机损失300元。

二、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因被水浸泡损坏的厨房柜门、餐厅屋顶、餐厅墙壁、餐厅包管箱、小卧室房顶、客厅过道房顶、客厅靠近餐厅的墙壁等部位的修复费用2388.07元。

三、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32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橱柜打洞损失40元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水磨河流域管理处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款项3008.07元,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5元,被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0
发布日期 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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