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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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 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油企业集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房屋折价款4352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0元,由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16元,***负担3184元;鉴定费217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736元,由新疆油田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68元,***负担1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08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