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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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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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金茂低碳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3000万元和投资收益(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西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本金1500万元和投资收益(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 三、瑞雪海洋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渔禾岛紫菜食品(霞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瑞雪海洋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渔禾岛紫菜食品(霞浦)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江苏金茂低碳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西藏金茂经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78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882元,由***、瑞雪海洋食品(漳州)有限公司、渔禾岛紫菜食品(霞浦)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7882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 |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