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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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 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1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1.499‰计算,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7.2485‰计算;计算后扣除被告黎明暖通公司偿还的利息311.66元); 二、被告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兴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三槐王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河南荥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豫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六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3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537元,由被告河南省黎明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