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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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1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编号:2019-003654);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8369.5元; 三、驳回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80.96元(已由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3.81元,被告***负担11267.15元。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一审案件诉讼费用11267.15元,经其同意,由被告***直接付回给原告台山市恒瑞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