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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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7)闽04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委托诉讼代理费5万元; 三、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四、变更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终4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福建康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偿还借款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该利息以35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1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180元,均由***、福建威耳动科药业有限公司、***、沙县金菱养殖有限公司、福建康牧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鑫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