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中晨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如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如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84744元,并从2020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2020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北如海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8元,减半收取20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