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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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1执保1号 申请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金坤炭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存放在厂区的价值400万元的高石墨质碳电极产品,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前往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有送达了(2021)湘12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湘1221执保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存放在厂区的价值400万元的高石墨质碳电极产品,责令查封的产品由被申请人中方县亿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本院已按(2021)湘1221财保1号执行完全部保全措施,故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