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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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 河南众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鑫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书中第八页第十一行、第十二行、第十三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户400000.0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4704210.43元,因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对被告的优先破产债权数额确认为24704210.43元”,应当更正为“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用户400000.00元;另,外来土方共价值969455.16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25673665.59元,因被告已进入破产程序,原告对被告的优先破产债权数额确认为25673665.59元”。 判决书中第八页判决主文中判项第一项“一、原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对被告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的优先破产债权数额为24704210.43元”,应当更正为“一、原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对被告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的优先破产债权数额为25673665.59元”。 判决书中第八页诉讼费用负担项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73992元,由原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11413元,被告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负担162579元”,应当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173992元,由原告湖南金木土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负担5033元,被告上海赛格实业集团宁陵有限公司负担168959元”。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