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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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垫付款151,655.8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垫付款151,655.8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垫付款151,655.8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美达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5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