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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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不得将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道××号鑫玉名筑3栋3楼3号至9号、3栋3楼23号至31号(共计16套)房屋作为***的财产进行查封。 案件受理费46105.36元,由***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各按50%负担2305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9)川01执异1609号执行异议裁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自动时效。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