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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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天和盛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86724.19元(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26账户中)。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负担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985元(汇入原告***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即墨支行卡号为62×××26账户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