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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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垫付款186584.7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37316.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费10662.3元; 五、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驳回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9元、保全费1820元,共计7339元,由原告河南楚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19元,被告***、***、***负担6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