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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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乐活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于南通开发区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并向原告***交付上述房屋(相关税费用按原合同承担); 二、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560000元(其中270416.58元直接代被告***偿还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贷款本息); 三、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80000元、公证费400元、保全保险费16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82500元; 以上第二、三项相抵,由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内向被告***支付207083.42元,向第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支付270416.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4520元,合计16320元,由原告负担1320元,被告负担15000元(原告预交10420元,本院退还91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内将15000元汇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