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3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