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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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璧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33,382.91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氢气。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2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重庆市璧山区江楠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