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德大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津市万家分公司
常德泓宇纸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常德泓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长沙德大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津市万家分公司货款248712元;

二、常德泓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长沙德大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津市万家分公司货款利息损失16757元(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

三、驳回长沙德大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津市万家分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7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7087元,由长沙德大环保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津市万家分公司负担35元,常德泓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7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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