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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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诚信钢结构有限公司 郑州四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 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四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郑州四环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及2018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的《钢结构厂房土建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 二、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四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六十五万二千六百六十九元三角。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四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元(其中,原告预交本诉案件受理费6227元,被告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7353元),本诉诉讼费减半收取3113.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郑州四环医药用品有限公司负担82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