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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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本金51865.47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应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融资款手续费648.32元; 三、被告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南京维斯纳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深圳一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62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