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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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莞市盛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盛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000元为本金,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东莞市盛杰钢材模具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受理费13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