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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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1303执3729号 黎石军: 关于被执行人黎石军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3刑初11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被告人黎石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黎石军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冻结扣划上述账户内存款,扣划到案3000元,该款由本院收取并上缴国库。 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