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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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18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以本金6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清款日止)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