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16×××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二、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东莞银行横沥支行账号11×××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三、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平安银行深圳平湖支行账号1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四、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北京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62×××71_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五、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交通银行惠州惠阳支行账号62×××5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六、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账号41×××1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七、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账号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八、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账号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九、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营业部账号75×××95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惠州分行广东惠州分行银行卡中心账号62×××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一、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牡丹卡中心深圳分中心账号62×××7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二、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三、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xxxx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四、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xx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五、解除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71×××9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855元的冻结。

十六、解除本院(2019)粤1303民初261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志利名下位于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288号东岸花园北区x栋二单元x层x号房【产权证号:x】的查封。

十七、本院(2020)粤1303执31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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