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支付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督51号

申请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为1.98元/平方米/月,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5日交纳本季度物业服务费,如不按时交纳的,应补交相关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日3‰承担违约金。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7615.2元及违约金12592.7元,共计20207.9元。由于申请人请求的部分数额未有到期,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帅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