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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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4民督51号 申请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2017年10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费标准为1.98元/平方米/月,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15日交纳本季度物业服务费,如不按时交纳的,应补交相关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日3‰承担违约金。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共计7615.2元及违约金12592.7元,共计20207.9元。由于申请人请求的部分数额未有到期,故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赵西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