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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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336685.48元。

二、驳回常州华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6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161元,由苏州银河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7-10-23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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