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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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4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1元,由***负担5825元;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76;二审案件受理费4066元,由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