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玖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12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49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01元,由***负担5825元;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76;二审案件受理费4066元,由河南宏基盛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1-2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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