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丽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货款34606.75元;

二、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34606.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4元,减半收取472元,由原告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负担139.5元,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负担332.5元。

原告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12-25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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