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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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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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护理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0550元;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诉前鉴定费1900元;

上述第一、二两项与被告***可得护理费3750元抵扣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尚需支付给原告***118700元,支付给被告***185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护理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22497元;

上述应付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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