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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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川1381执恢31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6日,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0年5月12日,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26日,住***。 案外人:敬春梅(系被执行人***之妻),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8日,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青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敬春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路(阳光水岸1号楼)住房**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第一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一次网络拍卖保留价(即310000元)接受上述房屋抵偿债务,且自愿向案外人敬春梅给付100000元,案外人敬春梅自愿放弃其对该房屋享有的所有权益。品迭后,本案实际执行到位210000元。执行到位后,申请人自愿放弃下余债权并自愿承担执行费。至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川13民终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