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沙县和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毛石运费款39546.2元; 二、***应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公布的同期报价利率计算向***支付逾期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负担。***负担的受理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