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皖1221执1000号 被执行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白东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1221民初858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O一九年三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前支付白东方剩余工程款120000元; 二、如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上述剩余工程款,则支付白东方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从2019年2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支付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5元,由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执行费1752元。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账户名称:临泉县人民法院 账号:18×××6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联系人:简***联系电话:0558-64××××3 本院地址:临泉县人民法院邮编:236400 本院地址:临泉县人民法院邮编:2364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