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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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49999.99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截至2021年1月6日的利息为2817.87元、罚息为14942.13元,本息合计67759.99元,此后罚息按照年利率5.6%上浮50%继续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5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8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