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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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2960000元及该款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4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7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时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3056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计152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