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1422民初2119号

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青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展若,辽宁中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8月29日。

开庭日期:2020年9月21日。

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融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广融公司偿还垫付款12732.9元及利息(利息以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向原告广融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及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铜板街平台实名注册用户。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铜板街平台向多名出借人借款共计16300元,并与铜板街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及杭州铜板街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板街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协议签订后,铜板街公司按照约定受托将上述借款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内,被告***至今未就全部借款予以清偿。2019年底,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铜板街平台”作为杭州市的P2P网络平台,为降低涉众风险,充分保障平台线上多名出借人的合法利益,于2020年5月31日之前将“铜板街平台”上的投资户,包括本案所涉的多名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全部清偿完毕,如此,铜板街公司已取得本案债权。2020年7月22日,铜板街公司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通知被告其债权已合法转让,原告广融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合法受让涉案债权并享有《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权利。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系铜板街平台(网址为××,网贷品牌名为“铜子儿”)实名注册用户,其平台用户编号为:229834029。被告***于2019年4月16日起分4次通过平台申请借款共计16300元。为此,被告***与铜板街平台上的多名出借人及铜板街公司分别签订了同版本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关于违约责任,《借款协议》第6.1.1条约定:乙方(即被告,下同)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果乙方逾期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按日向甲方(即出借人,下同)或相关担保方、代偿方支付逾期罚息。如果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30天,或乙方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立即解除本合同,同时有权要求乙方及其担保方立即清偿本合同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根据本合同产生的其他应付而未付给甲方的款项。关于债权转让,《借款协议》第9.1.6条约定:甲方授权丙方(即铜板街公司,下同),当乙方逾期还款时,丙方有权以代为发起债权转让的形式对甲方享有的债权进行处理,并有权选择和决定最终受让甲方债权的受让人,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即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第8.1.9条约定:债权转让后,乙方同意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基于前述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仍适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关于管辖法院,《借款协议》第11.1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均有权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或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关于送达方式,《借款协议》第8.3.1条约定:若债权转让通知以信函、快递等物理方式发出,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若以平台公告、系统消息或站内信、短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联网通讯工具等电子方式发出的,发出当日即视为送达;若以多种方式发出的,以最先送达的时间为送达。第8.3.2条约定:各方均同意,对于因本协议或债权转让事宜引起的争议,司法机关(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等)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电子通讯方式或邮寄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包括诉讼文书、裁判文书);第8.3.3条约定:乙方确认并接受将乙方在申请本协议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作为接收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或电子邮箱,司法机关以前述码址发出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第8.3.4条约定:乙方确认并接受邮寄地址为乙方户籍地址或者乙方在申请本协议项下借款时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第8.3.5条约定:乙方确认并接受司法机关可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司法机关采取多种方式向乙方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关于其他费用承担,《借款协议》第4.15条约定:乙方应承担因逾期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时,甲方、丙方及其中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用、差旅费用、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费、保险费)、律师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借款协议》中还就双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铜板街公司自2019年4月16日起按照受托约定4次将多名出借人的借款本金共计16300元支付至被告指定的收款账户内。2019年底,为规范网络金融秩序,国家互金整治办号召各地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铜板街公司于2020年6月前向被告***各出借人代偿的金额均大于各出借人原向被告***出借的金额,可以认定铜板街公司为被告***代偿金额共计12732.9元。2020年7月22日,铜板街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广融公司。2020年8月29日,原告广融公司起诉至本院,并因此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及诉讼保全费148元。

以上确认事实,有原告广融公司提供的出借人清单、各出借人与被告***、铜板街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铜板街公司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被告***的身份认证及实名认证记录、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资金存管交易凭证》、《债权转让协议》、电信随意借平台借款信息截图、律师费支出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意见:关于本案管辖权问题。《借款协议》第8.1.9条约定:债权转让后,乙方同意其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基于前述转让行为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仍适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第11.1条约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产生的争议,各方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均有权提交至原告所在地或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协议约定,原告广融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承接原借款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广融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即为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故无论是根据协议约定,还是基于基础法律关系看,原告广融公司可以选择其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本院具有管辖权。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广融公司支付垫付款的问题。在被告***未能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铜板街公司依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和国家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整治工作精神为被告***进行代偿后取得债权,其取得债权后与原告广融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进行债权转让后,原告广融公司依法取得债权,被告***应向原告广融公司支付铜板街公司支出的垫付款。被告***通过翼支付App进入铜板街公司后通过公司平台向多名出借人借款共计16300元,铜板街公司共计为被告***代偿12732.9元,被告***应向原告广融公司支付受让的债权12732.9元。

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问题。《借款协议》第六条约定:乙方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逾期还款,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化24%的利率按日向甲方或相关担保方、代偿方支付逾期罚息(若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的,则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标准为准)。《借款协议》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本案被告***最初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5月8日,最后一次借贷行为发生于2019年7月,故逾期利率不得超过原告广融公司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且本案起诉时间为2020年8月29日,为此,逾期利率应以3.85%×4=15.4%计算为宜。

关于被告***应否支付律师费及诉讼保全费问题。《借款协议》第4.15条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有所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予遵守。本案因被告***未按期还款导致诉讼,原告广融公司为实现债权已实际委托律师并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及诉讼保全费157元,以上事实和费用支出有律师出庭及费用正式发票佐证,被告***应予支付。

判决主文: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273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款12732.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广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1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农伟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怡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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