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金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 二、周新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代偿款532346.28元; 三、杨华、王宾、魏丹丹、孟庆乐、王贝贝、潘书超、王崇、丁西安、王海艳、解明星、范长江、王方方、王朝军对周新喜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4元,由河南华宇盛世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28元,由周新喜、杨华、王宾、魏丹丹、孟庆乐、王贝贝、潘书超、王崇、丁西安、王海艳、解明星、范长江、王方方、王朝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