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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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款清息止,执行时扣除被告***已经清偿的利息11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原告已全部预交),减半收取计3380元,由原告***承担680元,由被告***承担2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