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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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12,38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612,38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4元,由被告***负担88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360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