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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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9)京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中毕京洲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80000000×(1+12%×n)元(其中n=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80000000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天数÷36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配合办理股权变更; 二、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9)京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毕京洲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付款罚息(以10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19)京02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中第四项毕京洲向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损失200000元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承担的付款责任与毕京洲承担的付款责任的共计总额以最高不超过80000000×(1+24%×n)元(其中n=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80000000元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天数÷36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为限; 五、***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追偿; 六、驳回苏州兴博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094元,由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公告费260元,由上海新什数据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