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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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必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99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2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合计1258.9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