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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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支付利息180,000元,合计480,000元; 二、被告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投递费100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6,1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塔城地区福丽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2 |